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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鑫源种植专业合作社组织管理制度

组织管理制度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成员大会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襄州区碧鑫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的组织行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襄州区碧鑫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并经本社成员大会讨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设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行使本社的决策及经营管理、监督职能。

第三条本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为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成员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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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二)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第四条

本社每年召开两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1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1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2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三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

3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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