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实0809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0806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组织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二章行政许可公示
第五条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的原则,切实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上公示下列行政许可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四)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标准;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七)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八)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具体数量;
(九)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十)救济途径;
(十一)投诉电话。
第七条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公示方式外,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公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二)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三)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行政许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新闻发布会;
(五)行政许可公开服务热线;
(六)各级各类档案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行政许可的形式。
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公开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九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章行政许可申诉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申请人、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本机关行政许可申诉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应当及时处理,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诉人。
第四章行政许可举报
第十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等监督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和信箱,落实专人受理或者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有权向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监督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并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属实的,监督机关应当对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投诉和举报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督机关也应当向投诉人、举报人说明有关情况。
第五章行政许可听证
第十七条下列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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