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政策
发布时间:2013-3-1310:08:30阅读:323次来源:信息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参合对象
凡在我市居住且有户籍的农民均可参加新农合,城镇非农业人口,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参加者必须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加,并自愿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参合资金。
权利与义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按规定标准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用补偿,有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和质询的权利,有按时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参合资金收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适当扶持、政府予以资助的筹资机制。①合作医疗基金个人缴费部分以户为单位由乡镇村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负责收缴到位,开具省财政部门的统一票据,并及时转入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个人缴纳当年费用,中途不予退还、不予补办。②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三属、
七、
八、
九、十级残废军人、带病复员军人等民政救助对象,市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其参加合作医疗。③未在民政部门资助范围内的残疾人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增幅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保障制度。
(二)凡持本县农业户口(以户口薄中户口属性认定为准),以户为单位,除新生儿外,每人每年于2月28日前缴交20元参合金,超过规定日期本年度不再接纳要求参加新农合农民(新生儿在出生一个月内到乡镇农医所或医疗机构核算室办理参合手续)。
(三)参合农民患病须转县外医院住院的,评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到县农医中心办理转院手续,因病情紧急未及时办理转院手续的,应在入院后7日内补办转院手续(必须在出院前办好),超时限办理的按无转院手续认定,无转院手续的其补偿比下降10%。
(四)在外地务工的参合农民患病在当地住院治疗,须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县农医中心,也可由务工单位出具务工证明或提供工地的户口暂住证、工商营业执照。无务工单位证明的补偿比下降10%。
(五)参合农民因服用农药中毒除婴幼儿或精神病患者外,一律不予报销,确因误服或喷洒农药中毒的,医疗机构需提供个案调查报告。
(六)参合农民因交通、工商事故凭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工伤证明,并出具理赔单,由受害人办理补偿,肇事方或劳动雇佣不能替受害人办理。参合农民在生活劳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应由当地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民事、刑事无过错受害方应提供公安、司法部门的认定证明,打架斗殴造成伤害的不得报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模式
1、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医疗机构类别起付线(元)补偿比例起付线(元)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10070%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30055%
县外定点医疗机构60040%
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80030%
封点线30000
2、住院分娩平产补偿200元,剖腹产按住院标准给予补偿。
3、参保农民年度内的住院费用,职能在本年度市(县)定(非)点住院按出院后一个月内,县外定(非)点住院按出院后二个月内办理补偿,超过时效的视同放弃。跨年度住院,按住入院时间列入相应年度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4、实行住院最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后,其补偿金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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