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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业务

渭南市农广校张东民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改革不断深化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新成果。农村改革以来,农村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立了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但一家一户经营规模小、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在生产和经营中遇到很多困难。因此,一些农村能人、专业大户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自发组建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协会,为农民群众解决信息、技术、资金、供销等方面的问题,较好地解决了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衔接问题,被群众称为“贴心会”、“致富会”。但同时,协会没有法律地位,只服务、不经营,有支出、无收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业务1.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是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的基本叙述,是法律用语,理论性强,其理解包括四层意思:(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基础,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也就是说现在农村实行的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构成,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实际指的是与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参加或成为合作社的社员。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实际就是我们常说的“民办、民官、民受益”,社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加入,自由退出。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既有着一般企业的市场地位,在市场经营中同样要获取最大效益。但又不同于一般企业,是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基础,对成员不以营利为目的,合作社把市场上赚的钱要通过分配返还给成员。

实际上,简单地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农民自己办的,自己管理的,为自己服务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赋予了专业合作社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可以像其他公司、企业一样,名正言顺地到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可以放心大胆地办贷款,签合同,做买卖,依法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成为现代农业企业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

1.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性质可以从“五是五不是”来理解:

(1)是民办组织,不是官办组织。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由农民自己兴办,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表决和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盈余主要按交易量和出资入股比例进行返还。

(2)是经济组织,不是政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经济性组织,目的是为农民增收,改善农民的经济地位,只有经济要求,没有政治目的;只从事经济活动,不从事政治活动。

(3)是对内不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组织,不是赢利性组织。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为成员增收,通过多样化和多形式开展农民所需的各种服务活动,解决农民生产经营中一家一户做不了、做不好或做起来不合算的事。遵循“生产在家,服务在社”。

(4)是跨社区参与,不是社区性组织。专业合作社不只限于一村、一乡或一县,可以跨社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区域发展成员,开展服务。

(5)是穷人组织,不是富人组织。其成员主体不是经济实力强的个人和公司,而是经济力量弱小、地位低下、处于分散生产的农户。

1.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服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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