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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英中学教职工纪律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学校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管理秩序,认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防止并纠正教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促进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包括所有在我校工作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给予教职工纪律处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处分种类

第四条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一般以上级宣布处分为准)。

1、降职、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管理人员,不适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2、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限为。警告,4个月;记过,8个月;记大过,12个月;降级、降职、撤职,24个月;留校察看,36个月。

3、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受处分当月绩效减半。

4、受到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限内,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含工种级别);学校所有二次发放的奖金均减半。

5、受到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取消学校所有二次发放的奖金

6、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含工种级别)降低二级聘用,并执行降级后的工资标准,撤销一切行政职务,取消学校所有二次发放的奖金;停岗学习,符合要求再行聘用。

7、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自处分决定宣布之日起解除与所在单位的人事行政(聘用)关系,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五条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不恢复原级别工资与行政职务,但不影响以后的职称晋升。

第三章处分细则

第六条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七条免于处分的,学校可以采取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方式进行教育,并可视轻重按比例扣发当月月奖。

第八条对主动交待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可以减轻或从轻处分。

第九条教职工在处分期间表现突出,对国家、学校有重大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由教代会提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建议。

第十条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拒不改正错误的,原作出处分决定单位可以视情适当延长处分限期,延长期限最高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所有处分、处罚由行政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宣布执行。第十二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从绩效中处20—200

1元罚款:

1、教职工工作时间不在岗,学校查岗第一次不在岗的从绩效中处20元罚款,第二次不在岗从绩效中处50元罚款,第三次不在岗从绩效中处70元罚款,第四次后开始每次从绩效中处100元罚款;

2、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对学生心理造成伤害的;

3、随意剥夺学生在校上课和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的;

4、在课堂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

5、语言粗俗,服饰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

6、工作时间搓麻将、打扑克、玩电脑游戏、炒股的;

7、经常迟到、早退或以其他方式消极怠工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8、擅自旷课或无故旷工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

9、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

10、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1、无故缺席开会、不参加政治学习的;

第十三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绩效中处200—300元罚款:

1、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2、乱收费的、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私自占用学校资源的;

3、无故不完成教育教学或工作任务的;

4、上课时间,由于教师工作失职,造成学生身体伤害的;

5、因工作失职,给本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6、打架斗殴,酗酒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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