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局(定稿)
第一篇:科技局(定稿)吴堡县科技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正确界定吴堡县科技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机关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本机关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其他单位报送的有关科技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第四条本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局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其他单位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本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凡属本机关不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及时清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条本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业务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计划、总结、汇报材料、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来本机关视察、调研召开关于科技工作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七)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八)上级机关制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九)以本机关为主的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的重要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
(十)其他单位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报告与本机关的批复、批示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本机关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其他单位关于一般性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未完,全文共13056字,当前显示147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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