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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缺陷与防范分析[共5篇]

第一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缺陷与防范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缺陷与防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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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小丽1,谢玉红2]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改善乡村卫生医疗条件,积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对贫困农民的医疗救助”。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已开始在全国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这一制度体现了政府卫生投资趋同合理,方案设计趋向科学,影响意义深远等值得肯定的亮点,但是,其缺陷也不可忽视。认识这些缺陷,才能采取相应的对策,不断地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1财政补贴与自愿参与挂钩,易形成逆向转移支付

逆向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补贴,更多地使非贫困人口受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显然,这是政府通过转移支付,以求资助贫困人口,使贫困人口受益。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参加合作医疗是自愿的,农民必须在报名参保,并自己交纳了合作医疗费用后,才能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资助。这一做法,是从经济利益上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值得肯定。但是,这种自愿参与的做法,可能引发另一种情况,这就是贫困之中的最贫者,因为不能承担自己所要交纳的那部分合作医疗费用,而无法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给予的补助。在此,有能力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相对于没有能力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来说,就是非贫困人口,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财政补贴是使非贫困人口受益而出现逆向转移支付。

当然,解决这一制度缺陷的最有效办法是强制所有的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但这不符合中国的国情。面对这一制度缺陷,只能通过相应的社会救济制度来补救,对部分因贫困不能参加合作医疗的赤贫者,给予特殊的帮助。可通过社会救济的渠道,部分减免或全部豁免这部分人所应自己承担的费用,让这部分人能够参与合作医疗。这既有效地扩大合作医疗的参保面,提高合作医疗的抗风险能力,也能从根本上遏制财政补贴逆向转移支付的发生。

2保大不保小,增加了逆向选择风险和推广难度

新型合作医疗主要是集中解决大病医疗风险问题,与传统的主要解决缺医少药的合作医疗相比较,新型合作医疗以大病统筹为目标,是更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国农民所面临的大病风险问题,这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然而,这种保大不保小的模式,会增加逆向选择的风险和进一步推广合作医疗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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