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的区别及涉税问题
(一)概念: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二)特点:
营业外收入:
1.和营业外支出一般彼此相互独立,不具有因果关系。
2.通常意外出现,企业难以控制;
3.通常偶然发生,不重复出现,企业难以预见;
4.不与企业经营努力有关;
其他业务收入:不经常发生,每笔业务金额一般较小,占收入的比重较低
(三)核算内容:
营业外收入:
(1)固定资产盘盈。它指企业在财产清查盘点中发现的账外固定资产的估计原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新准则中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帐户)
(2)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它指处置固定资产所获得的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及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与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抵差额后的余额。
(3)罚款收入。它是指对方违反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按照规定支付给本企业的罚款,不包括银行的罚息。
(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它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所得价款扣除其相关税费后的差额,大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与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抵差额的部分。
(5)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它主要是指因债权人单位变更登记或撤销等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6)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它是指自办职工子弟学校的企业,在交纳教育费附加后,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所办学校经费补贴费。
(7)非货币性交易中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收益(与关联方交易除外)。
(8)企业合并损益。合并对价小于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注意。让渡资产使用权所得不属于营业外收入的核算内容。
其他业务收入。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收入。
问。营业外收入中列支的盘盈收入、处置设备类固定资产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转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净收益、政府补助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净收益等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果缴纳,营业税率为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各项收入纳税情况具体如下:
1、营业外收入中列支的盘盈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处置设备类固定资产收入。对于企业处置设备类固定资产收入需要按照营业税条例中第一条的“销售不动产”进行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3、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转营业外收入。该项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4、债务重组净收益。该项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5、政府补助净收益。该项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6、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净收益。对于净收益部分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对于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行为,如果贵企业对外交换时涉及到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换出则需要按上述规定分别按“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进行缴纳营业税,税率均为5%。
注。上述几种情形的收益均应并入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中计算企业所得税。
第二篇: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销售原材料的收入出租固定资产的收入出租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包装物的收入
其他业务成本销售材料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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