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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村民自治

摘要。村民自治是国家与农村社会进行互动的一个主要形式,它们之间互动的状况如何。将关系到国家对新农村建设能否合理调控。文章就当前我国村民自治中的问题。尝试性地提出相关的对策措施,以期促使村民自治能更好地良性发展。

关键词:村民自治;选举;民主建设;法律建设

所谓村民自治,是指生活在一定区域中并获得这一区域相应身份的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渠道的形式,以村民委员会为依托组织,对本区域的村庄社区的公共事务、公共事业依法进行管理、参与的群众性自治活动。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一、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现实意义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几经曲折。建国初期,我国大部分农村实行的是行政村体制。20世纪50年代末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人民公社在农村占主导地位。20世纪80年代初,经过以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结束了人民公社体制,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村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进而农民主意识增强,日益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于是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诞生了。特别是自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来,农村村民自治逐步深化,取得了显著成绩。

二、当前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现状

1、制度方面

(1)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矛盾突出,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脱节。乡镇政府过度干涉导致村委会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而乡镇政府同村委会之间本该是“指导”非“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指出,政府仅仅是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与指导、支持和帮助,而不是服从领导,而仅仅是协助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而现实中人民常常把乡镇政府错误的看作是领导。村委会逐渐异化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村委会的成员也逐渐异化为乡镇政府的代理人而不是村民的代理人。

(2)村委会过度越权。自治权本应该由村民行使,但在实践中,权力往往集中在村委会主任一人手中。村干部权力不能得到有效制约,一些民选的干部决策不民主、办事不公开。在

处理村里的重大事项上,很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只有村委几个人决定,甚至是村委会主任一人说了算,经常造成决策失误,影响了村里的经济发展和安定团结。

(3)村委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关系错综复杂。许多农村党支部书记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在农村就是坚持党支部的领导。那么党支部书记还是村民的一把手,村委会主任应该听党支部书记的。这种矛盾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

2、具体运作方面

(1)村民文化水平不高,政治素质偏低,当家作主意识不强。村民参与度低。我国农村人口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文盲、半文盲主要集中在农村,而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农村劳动力则流向了发达地区,使得村民自治落实度降低,参与度低。

(2)村民对村民自治态度冷漠,影响到村民自治组织的合法性及作用的发挥。村民对村民自治的态度冷漠主要表现在村民对于村委会选举的态度上。根据调查,只有刚满1/10的村民对选举表现出了较高的热情,而近一半的村民对民主选举持冷漠态度。村民更多的是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害,而很少有热情去参与村级政治事务和关心村集体的公益事业。他们中的大多数缺乏法律意识,不注意珍惜自己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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