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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小城镇管理工作办法(按部门意见修改版)

第一篇:示范小城镇管理工作办法(按部门意见修改版)天津市示范小城镇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示范小城镇实施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城镇管理水平,使其成为居民的幸福家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批准的示范小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示范小城镇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

(二)坚持区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管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基层自治组织在城镇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章实行专业化住宅小区管理服务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示范小城镇农民居住社区实1行专业化管理服务进行监督。

乡镇(街)政府应当对农民居住社区实行专业化管理服务进行指导和规范。按照“农民自治管理与专业化服务相结合、政府扶植与引导消费相结合”的原则,在农民办理入住手续前,做好专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组织筹备工作。

第五条乡镇(街)政府可以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负责示范小城镇农民居住社区日常管理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作为管理服务顾问;推行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的,乡镇(街)政府可以到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乡镇(街)政府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的,可以不办理物业管理资质。

第六条乡镇(街)政府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的,根据小区日常服务需要与管理服务单位自行协商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规定的第四等级标准。推行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的,应当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协商确定服务内容。

第七条管理服务单位根据服务内容和标准具体测算管理服务成本,并参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2格标准》的规定,按照不高于二级指导价格标准确定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乡镇(街)政府和管理服务单位协商确定。

示范小城镇农民居住社区在起步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可以适当降低向农民实际收费标准,采取由乡镇(街)政府补贴的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乡镇(街)政府补齐。具体补贴范围、方式和标准由乡镇(街)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乡镇(街)政府应当与管理服务单位签订管理服务合同。推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到小区坐落的区县房管局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第九条规划、设计示范小城镇农民居住社区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管理服务的各项设施。管理服务用房具体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规定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9‟34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一)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示范小城镇农民居住社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督与管理。乡镇(街)政府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业主公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区县房管、财政、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辖区示范小城镇农民居住社区住宅专项3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管。

(二)示范小城镇农民居住社区住宅应当按照“不配备电梯的房屋每建筑平方米80元、配备电梯的房屋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所需资金列入农民还迁住宅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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