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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培训专题3——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

培训专题

(三)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食品违法案件,主要运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从新的视野和角度来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查办食品违法案件。

一、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从法理上讲,在同一法律关系出现两部以上法律规范的现象叫法律适用竞合,这里的竞合指同一法律关系两部以上法律共同规范、或者相互冲突,对于法律适用竞合一般遵循以下的原则(这里仅仅阐述部分原则):一是新法优于旧法,即优先适用颁布实施晚的法律。二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优先适用专门针对某一领域制定的法律三是效力等级高优于效力等级低的,即优先适用制定法律法规的机关级别高的四是在上述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选择最适合法律行为内容规范。特殊情况是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的在出现竞合时如何适用的条款,那么就要依照条文的规定适用,而不依照上述的原则。

二、《食品安全法》与其它有关法律的适用

1.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涉及农产品内容的有明确的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条款中明确指出了除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外,所有规范食用农产品行为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范范围之内。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该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处罚。

2.《食品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1)《产品质量法》第二条中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产品简单的理解就是经过生产、加工用于销售的商品)。(2)食品可以说是产品的一种(其中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等食品)。这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查处食品案件时存在的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产品质量法的问题。这时我们可以应用上面的原则,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食品安全法显然是新法,而且针对产品这个大概念来说,食品显然是特别的。(3)在《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且产品质量法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凡是涉及到食品的质量违法问题,《食品安全法》有规定的,应适用《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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