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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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才、人口政策,发挥户籍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调、迁入人员的户籍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户籍工作主管部门。各级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行主城区放开人才、控制人口;新城区和卫星城放开人才、放宽人口;小城镇鼓励人口迁入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城区是指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卫星城是指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城区;小城镇是指建制镇经批准的规划中心区。
第五条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我市主城区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社会科学领域内的知名学者;长江学者;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国内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包括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空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
一、第二层次的人员)。
(二)50周岁以下(含本数,下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人员。
(三)拥有国内外领先的专利、发明专项技术的人员。
(四)我市急需的教师,其中特级教师,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的,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获得中学高级教师职称或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的,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
第六条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主城区。其中已婚人员须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一)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的。
(二)45周岁以下,出国学习并在国外取得本科学历或出国前具有大专学历或初级职称,在国外学习2年(含本数,下同)以上,在主城区有接收单位的。
(三)在新城区和卫星城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属于我市需要且本市无法调剂解决的特殊专业(详见我市当年公布的特殊专业目录)的专科学历在职人员。
(四)45周岁以下,国家承认的高级技师和技师;40周岁以下,确有专长的高级工人,已在本市主城区工作,与单位签订长期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45周岁以下,在本市主城区高强度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获技术等级证书,或在市举办的工人技术等级大赛获得前5名,并与单位签订长期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的毕业生或在国家规定时间内派遣到我市主城区且确实需要而本市无法调剂解决的计算机及其他特殊专业(详见我市当年公布的特殊专业目录)的专科应届毕业生(计算机专业含往届)以及中专应届毕业生。
(七)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其他特殊人才。
第七条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新城区,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一)符合调、迁入主城区条件的。
(二)40周岁以下,具有专科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35周岁以下,确属需要且当地无法调剂解决的特殊专业的中专或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
(四)经新城区政府或管委会组织专家评估组认定的特殊人才。
(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含专科)的应届毕业生或急需专业的应届中专毕业生。
第八条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卫星城,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一)符合调、迁入主城区和新城区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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