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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

1、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3年7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注: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装用电控喷油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3、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①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②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③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4、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5、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程序: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手续。

6、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所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7、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如有违反,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者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基准质量。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10、过量空气系数(λ)。燃烧1kg燃料的实际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之质量比。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λ应在1.00±0.03范围内。

11、稳态工况法asm5025/asm2540asm5025:经预热后的车辆加速到25.0km/h,测功机以车辆速度为25.0km/h、加速度为1.475m/s2时的输出功率的50%作为设定功率对车辆加载,工况计时器开始计时(t=0s),车辆保持25km/h±1.5km/h等速5s后开始检测。当测功机转速和扭矩偏差超过设定值的时间大于5s,检测应重新开始。然后系统开始预置10s之后开始快速检查工况(t=15s),每秒测量一次。运行10s(t=25s)asm5025快速检查工况结束。车辆运行至90s(t=90s)asm5025工况结束。

快速检查工况的10s内的排放平均值如果等于或低于限值的50%,则测试合格,检测结束;否则应继续进行至90s工况。

如果所有检测污染物连续10s的平均值低于或等于限值,则该车判定为asm5025工况合格,继续进行asm2540检测;如任何一种污染物连续10s的平均值超限值,则测试不合格,检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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