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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论文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然而,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些问题主要是: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过窄,缺乏替代方案,环境法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国内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状况

环境影响评价又称环境影响分析,它是指对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及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进行的预测和评估。目前,多数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以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为重点,即所谓第一代环境影响评价。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在以项目为核心的传统环境影响评价基础上,逐步将评价范围扩展和提高到计划、规划和政策层次,又称第二代环境评价,其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在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明确规定了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

(1)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在国外的发展状况

加拿大早在1992年制定的加拿大环境评价法前言部分就规定:加拿大政府将努力促进公众参与由加拿大政府或经加拿大政府批准或协助实施项目的环境评价,并提供环境评价所依据的基础材料,把确保公众有机会参与环境评价程序作为环境评价法的目的之一。在该法的环境评价程序中明确规定了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

1997年日本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也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听证会程序和公众监督程序,其中第18条第1项规定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凡是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eis)草案有意见的人,在第16条规定的公告时间开始至公开审查时间结束后两周内,可以以文件的方式给项目发起人明确其意见。

俄罗斯联邦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部于1994年7月18日公布的俄罗斯联邦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虽然内容不多,但第五部分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听证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一些国际性宣言、公约也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作了规定。

(2)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在中国的发展状况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对原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救济程序、法律责任制度、跟踪评价和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方面的立法都有重大突破。该法明确了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地位和作用。该法对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方式,对公众意见的处理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2006年3月18日起施行的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地位进一步确定下来,将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重要性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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