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龙头企业标准
(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等三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指标进行考核。
(三)企业信用:
企业应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应有良好的金融机构信用等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
(五)企业带动农民能力。企业应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生产基地。企业应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
1、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应有包括加工原料和加工产品在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和人员。
3、企业的主营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4、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应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第六条
考核评分办法省级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省级龙头企业候选对象。
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30分)企业分三种类型计分。
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级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的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4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级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在4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的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达到5亿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1亿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级龙头企业。
2.资产总值在1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总值在5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的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0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4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的计3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3分。
2、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3分,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级龙头企业。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四)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计35分)
1、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500户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500户的,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2000户的,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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