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审判制度中建立判例法制度利大于弊问题2
1、对方辩友你们的利弊比较的标准是什么。
2、对方辩友难道不知道近二十年来两大法系逐渐融合的趋势吗。
3、对方辩友难道不知道兼容成文法和判例法二者之长是历史的必然吗。
4、成文法和判例法两者必取其一吗。法律渊源只能有一种吗。
5、请对方辩友解释一下为什么在我国司法审判制度中建立判例法制度弊大于利。
6、对方一辨所提弊端是不是可以被。。。。解决呢。
7、2(对方提英美判例法不适合中国国情)按对方辩友所说在我国建立判例法制度是照搬照抄而不加以改造吗。
8、
第二篇: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情况从我国司法实践中看离婚救济制度
一、绪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日益增强,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于此同时,居民的精神层次需求也随之提升。而这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21世纪以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随着离婚率的上升,离婚案例的数量也随之增多。而离婚救济制度作为离婚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故我以离婚救济制度为主题,随机调查和统计了厦门市思明区基层法院2016年以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年上半年所受理的离婚案件数据并查找一些了具体的司法判例。希望能通过数据以及一些具体案例,具体了解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此做出自己的思考。
二、数据和案例
首先,是我通过裁判文书网统计的两组有关离婚救济制度适用情况的数据:
第一组数据来自于我随机选取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的离婚诉讼案件,其中有效样本为38件,全都是关于离婚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一审案件。在38起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中,请求离婚的理由有3种。分别是夫妻感情破裂无复原可能、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暴以及夫妻一方出轨或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其中,以感情破裂为理由的案例为29起,占到了总数的76%之多;以感情不和且存在家暴情节为请求离婚理由的案例为6起,占总数的16%;以夫妻一方出轨或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为理由的案例为3起,占总数的8%。另外在以感情不和且存在家暴情节的离婚诉讼案件中,仅有1起案件中的受害人一方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仅占总数的2.6%。
第二组数据来自于我随机选取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上半年所审理的离婚诉讼案件,其中有效案例22件。在22起案件中,共存在五种请求离婚的理由,分别是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夫妻一方出轨或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家庭暴力、夫妻一方婚前隐瞒患有疾病且婚后未治愈、夫妻一方吸毒。其中,亦是感情破裂为理由的最多,达到了15起,占到了总数的68%;其次是夫妻一方出轨或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达到了4起,占总数的18%;以另外三种理由请求离婚的案件分别有1起,各占总数的4.5%。另外在以夫妻一方出轨或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的4起案例中,仅有一起提出了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费。
由以上两组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
1.在我国的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破裂始终是导致夫妻离婚的最主要原因;
2.在导致离婚的原因中,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也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在上述两组数据中,除去夫妻感情破裂的44起,以其他理由请求离婚的案件为16起。而我们从中不难发现,这16起案件中,夫妻间的一方当事人是存在过错的,而在这16起案件中,仅有2起提出了相关的过错损害赔偿请求,而其他14起,都只是将其作为促进法院判决离婚的又一理由而已。
另外,由于基层法院的案例多较为简单,不易发现有代表性的有关案例,随后我又在司法案例网上寻找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司法实务中处理有关离婚救济制度的案件,以了解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具体的施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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