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渡水瑶族乡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
各村委会,乡属有关单位: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贯彻落实全国、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现就社会力量办学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到2009年,全市初步形成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高等、中等、初等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层次齐全、结构合理的办学新格局。
二、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发展社会力量办学,将社会力量办学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对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三、鼓励和支持市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投资、参股办学,捐资助学和与政府部门、公办学校、科研机构等协作办学。各级政府及其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可选择部分公办学校,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欢迎境外人士或教育机构来渝合作办学,投资办学或提供捐赠用于办学。
四、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积极发展高中阶段和民办高等教育。重点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中等、高等职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力量申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积极推进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普通高校举办相对独立的按民办机制运行的二级学院,或与社会力量联办、共建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高校。允许举办民办小学和初中,供学生择校就读。支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的学前教育、职业学历教育、职业资格培训、劳动就业培训和成人教育。允许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利用现代教育手段举办远程教育。
五、社会力量教育机构提供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教育劳务,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收取的费用,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申请建设用地、资金信贷,申报供电、供水、供气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按市政府第85号令的有关规定减免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其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社会力量教育机构可以自有非公益设施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权;社会力量教育机构所属的校办企业享受与公办学校校办企业同等税收政策。
六、各级政府根据《教育法》有关规定,对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所需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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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中兼职、兼课;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社会力量教育机构中任教,其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由同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在社会力量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学及管理工作的行业、企业技术工人,其个人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代理;教师在社会力量教育机构任教期间,其教龄和工龄连续计算;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的教师与相应的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涉及经济权益的,原经费供给渠道不变;其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由各级人事(职改)、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与公办学校教师职务的申报程序一致。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的教师,由属地户籍管理机关办理集体户口。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保教职员工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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