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狠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省委《省级领导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相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罚当其责,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四条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政策和文件精神不及时学习、传达、落实的。
(二)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落实上级的指示要求,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四)不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脱离实际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
第五条违反组织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三)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怠工、贻误工作的。
(四)不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活动的。
(五)离开工作地不按规定报告的。
(六)不认真落实请销假制度的。
第六条违反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批办、交办事项不办理或者不及时办理,不回复或者不及时回复;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履职,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告知办理途径或者转送相关部门的。
(二)对限时办结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办结;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
(三)承诺的事项不兑现;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的。
(四)需要公开的事项,不依法依规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
(五)超过总量、篇幅、规格发文;随意扩大发文范围;未经批准增加简报种类的。
(六)对不符合报道规定的会议、考察调研、纪念活动等要求进行报道;对新闻单位的报道字数、时长、版面、画面等提出违规要求的。
第七条违反厉行勤俭节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用公款大吃大喝、旅游、组织或者参与各种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用公款购买高档烟、酒和其他礼品,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召开会议;超过规定数量、规格、规模、会期召开会议;到风景名胜区、度假村召开会议;召开联谊性质的座谈会、片会;工作会议制作背景板、摆放花草;擅自提高会议食宿标准;发放各类会议纪念品;会议期间组织旅游或者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借召开会议等名义向企事业单位、非公组织、个人收取会议费用或者摊派会议费用的。
(三)擅自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未经批准组织开展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的。
(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地方负责同志到辖区边界迎送、悬挂标语横幅、组织专场文艺演出;违规使用警车开道;随意扩大警卫范围、提高警卫规格;违规封山、封路、封园、清场闭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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