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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实施细则

关于转发市住建局《扬中市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市住建局制定的《扬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住房保障方案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扬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21日印发

共印130份

扬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市住建局

为规范与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实现经济适

1用住房销售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扬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销售原则

(一)本细则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限购一套;凡已享受房改政策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申购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常住3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连续3年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60%;

(三)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三、申购对象确定

(一)申购人家庭成员必须要有2人以上(含2人)具有本市户口,其中至少一人应取得本市城镇户口3年以上。如户口虽然不在城区,但在该区域有固定工作达3年以上,也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购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已婚家庭(含丧偶)为单位

(三)离异需满5年,并对未成年子女拥有监护权且共同生活或与成年子女共同生活

四、现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现住房建筑面积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购家庭所有成员拥有的各类自有房屋(含营业性用房、农村宅基地房屋等);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享受过的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

(四)房屋拆迁时认定的补偿面积(含货币补偿);

(五)家庭成员已转让的房屋(因特殊困难转让已满3年的除外);

(六)婚姻状况变动前,夫妻双方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均按全部面积核定。实物分房以外的房3产,属共同所有的,夫妻双方均按全部面积核定;明确属按份共有的,夫妻双方按各自份额核定面积;

(七)离异方系独生子女的,其父母所拥有的房屋;

(八)其他应当纳入现住房面积核定的情形

五、家庭成员认定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本市范围内)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四)其他情况

六、家庭收入认定

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各种收入;

(三)接受继承、赠与的收入、银行存款的本息收入、有价证券的分红或交易收入、彩票中奖收入等;

(四)离退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含退养、协保人员领取的生活费)和遗属抚恤费;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六)各种安臵费(包括破产企业职工安臵费、经济补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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