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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

节能减排指的是减少能源浪费和降低废气排放,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此同时也出台了针对高耗能、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实行高税负的调整政策,旨在抑制高耗能、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过快增长。现将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政策梳理如下:

一、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规定:

1.纳税人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

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水质标准规定的业务。

3.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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