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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违法犯罪记录会有多严重!

第一篇。一个人的违法犯罪记录会有多严重。一个人的违法犯罪记录会有多严重。

仇少明律师

【法门按语】

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之后,本应当拥有完整的公民权利。但其实不然,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控制无处不在。“没有犯罪记录”的证明对“良民”而言,最多只是觉得办事麻烦和心情不快。而对于曾经犯过罪的人士而言,背后的限制却远远不只是麻烦,而是一系列的正式的非正式的权利限制,这加深了他们回归社会的困难。

刑满释放虽然让罪犯的身体离开了监狱,但罪名却依然背负在释放者的心里。服刑人离开监狱之后,他们面临诸如就业、就学、就医、社会适应困难、生活等诸多问题。他们出狱之后,往往遭遇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机构歧视。以下总结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刑满释放人员正式而严格的职业(行为)控制。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是刑法中的设置的前科报告制度。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规中,对曾经违法犯罪的人员设置了重重职业和行为的限制,列举如下:

1.公务员:《公务员录用的规定(试行)》第17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本条涵盖很广,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构、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系列管理单位)

2.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3.人民法院书记员:《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人民陪审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5.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1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6.人民监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7.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8.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9.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司法部关于刑满释放人员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批复》:“对于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已领取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件的,应当认定其《法律服务执照》无效,其所在的法律服务应当予以辞退,收回其《法律服务执照》,并报核发执照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0.公证员:《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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