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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优秀范文五篇]

第一篇:中山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管理办法》(组通字„2017‟9号)等文件精神,在《中山大学教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学校高层次人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旨在通过规范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引导高层次人才弘扬爱国奉献精神、严守学术道德规范,鼓励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更多成绩,充分发挥高层次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高端引领作用,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三条学校高层次人才考核坚持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按照德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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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重实际业绩和贡献、尊重差异、分类分级实施的原则评估人才,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估相结合、个人与团队评估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的评估方式,根据高层次人才的特点,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考核的形式包括年度考核、阶段性考核、聘期考核。

第五条学校高层次人才考核的对象包括。校本部和附属医院通过“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学校“百人计划”等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入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等人才计划(项目)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本办法在国家和地方各类人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对学校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如国家和地方人才计划(项目)有专门的考核要求,则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学校及各单位应以各类“高层次人才聘任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和人才项目规定的考核内容为基础,对高层次人才的师德和思想政治素质、在岗情况、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含个人科研业绩、团队建设、学科及科研平台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社会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应包括:

—2—1.师德和思想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立场、师德师风、职业道德、治学态度、敬业精神、协作精神等方面。中山大学教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团结协作。

中山大学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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