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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思考(运行处)

第一篇: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思考(运行处)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许可权改革的思考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释义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审批权)的精神源于《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行政许可权一般包括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权、审查权、决定权等各种权能。狭义的观点认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指《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广义的观点则认为还应包括《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不同形式上看,其目前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办理审批许可权场所的集中。1999年初,浙江金华市设立了市政府集中办事大厅,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后,各地陆续成立“行政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中心”、“政务超市”等名称类似的审批许可集中办理场所,把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审批、审核、办证、办照等事项,集中在一个场所完成,实现了行政审批“一站式”办公。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有2900多个各类集中式综合政务服务场所。

第二阶段:部门内部审批许可权的集中。《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审批许可方式不断创新,审批许可权“三集中三到位(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承担审批职能的科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切实做到审批事项进驻落实到位、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改革出现,这是各地在推进相对集中审批许可权改革中实施的最为广泛多的一种模式,为相对集中审批许可权不断推进打下了基础,提供了路径。

第三阶段。部门审批许可权职能的集中。《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即将分散在不同职能部门(机关)的行政许可权集中在某一部门(机关),在实质上将审批许可权予以集中,也就是目前各地探索试行的成立行政审批局的模式。

从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来看,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对其意义的理解是不同的,其产生的效果和效力也是不同的。第一阶段只是行政审批许可申请的受理权和行政审批许可决定的送达权的集中,政务服务中心仅是政府部门一种物理上的集合,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传达室”、“收发室”,无法对行政审批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行政审批效率并未有效提高,实质性权力未改变;第二阶段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改革,实现了行政审批事项、权力、人员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在政务服务中心的“三集中”,是各地政府为了进一步发挥政务服务中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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