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认识
我是从农村出来的,所以在三中全会中我更关心关于农民的一些改革政策。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我认为,改革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体化进程,为新型城镇化进程找出了一条道路,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而“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当前乃至今后农民朋友的最大福音:不仅为下一步农村改革指明了方向,还对于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由“温饱”走向“富裕”,进一步激发农民积极性传递了重要信号。
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就是要把gdp放进老百姓的腰包里,增加农民纯收入,让他们分享到社会发展的红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就是要推进农业现代化,体现规模经营,加大农业工业化、信息化程度,开展农业合作社等各种新型组织,将当前农业的小、散状况彻底转变过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就是要保证农民在有耕地有宅基地的基础上,还要有其他收益。
众所周知,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绝大多数农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有的还奔上了小康。但从总体来看,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我们还不富裕,尤其一些边远山区的经济还很落后,贫富差距较大。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的变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局限性也日渐明显,具体表现在土地产权不明晰、农民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低、难以形成规模经营、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与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与效率的提高、农民富不起来等。按照现行的土地政策,农民只能得到在强制征收下的补偿,而不是土地的实际价值,也得不到土地开发后取得的收益。
为了缩小城乡差距,为了让农民富裕起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十六届三中全会、十七届三中全会专题研究了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问题,并取得了显著成绩。更值得一提的是,在2007年的十七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个概念。在去年召开的十八大上,报告再次明确了“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在此基础上,十八届三中全会又作出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决定。这些充分说明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这也是咱农民的最大福音,也很值得广大农民期待。
蓝图已经绘就,号角已经吹响,实干托起梦想。尽管“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借鉴,落实起来有很大的难度,但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以振奋的精神、昂扬的斗志、扎实的作风、勤奋的工作、开拓创新、顽强拼搏的精神,坚持“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我相信十八届三中全会绘就的壮丽蓝图一定会变成美好的现实
第二篇: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1)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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