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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三级责任体系

一、建立三级体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一)是国家建立清洁生产审核管理体系的需要

我国清洁生产的形成和发展概括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9年到1992年,为清洁生产引进消化阶段。198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提出推行清洁生产的行动计划后,清洁生产的理念和方法开始引入我国,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始研究如何在我国推行清洁生产。1992年8月,国务院制定了《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提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技术起点要高,尽量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清洁生产成为解决我国环境与发展问题的对策之一。

第二阶段,从1993年到2002年,为清洁生产的立法阶段。比如,在《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中,都增加了清洁生产这方面的内容。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上,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该法是我国第一部以污染预防为主要内容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新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清洁生产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进入清洁生产有章可循阶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8月16日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首次提出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5年12月13日出台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指出了需要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这是清洁生产制度化、法律化非常重要的一步。为了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对完成“十一五”污染物减排目标的促进作用,深入推进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1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对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做了规定。这些文件的出台,把《促进法》落实为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使得我国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

至此,我国出台了相对全面的清洁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尤其是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律体系和规章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但是,国家推进清洁生产的组织体系相对落后,审核机构行为不规范,没有明确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任何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最终都要由组织体系去完成,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也一样,只有建立强有力的和完善的组织规范体系,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二)急需在全国范围内加快大面积展开

1.清洁生产是解决减排任务深层次矛盾的重要手段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十一五”污染减排的两项约束性指标为:到2010年,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比2005年下降10%,即全国化学需氧量由2005年的1414.2万吨减少到1272.8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549.4万吨减少到2294.4万吨。经过各方面的努力,2007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381.8万吨,比上年下降3.2%;二氧化硫排放量2468.1万吨,比上年下降4.7%。与2005年相比,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2.3%、3.2%,首次实现双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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