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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应该把握的几个问题

2011年04月18日信息来源:青岛市安监局点击数:

141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目前正处于初创时期,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差距,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还相对滞后,人们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点多面广、工作量大、监管力量不足、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严重影响我们安生生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加之我们安监战线上的执法人员一般都比较新,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掌握不全,经验不足,执法不严,适用法律不准等现象时有发生,稍有不慎,很容易导致执法犯法,结合几年来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践,通过学习总结,笔者认为,做为一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该首先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有关概念和行政处罚原则

(一)什么是行政执法

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它包含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狭义的行政执法仅指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公民、法人和组织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的行为。行政处罚: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或其它组织实施的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分类

行政处罚可分为简易处罚和一般处罚。

简易处罚指违法事实确凿、情节简单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简易处罚在我们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很少使用。

一般处罚是指除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即。①处罚依据必须法定;②实施处罚的主体及职权是法定的;

③处罚程序是法定的。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执法者要从公心出发,执法要公平正直,对受处罚者一视同仁;处罚的依据、程序和过程必须是公开的。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开;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3、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相适应的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6、救济原则。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7、处罚追究时效原则

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8、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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