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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讲政治的高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

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四个全面”,作为依法治国重要主体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有两个,一是立案难,也就是打官司难,二是执行难,也就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受损,履行兑现难。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全方位满足司法需求,努力实现习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是“四风”问题在法院工作中的集中表现,严重背离了党的群众路线,伤害群众感情,损害人民利益,危害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立案作为人民群众解决纠纷、法院发挥定分止争作用的第一个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可是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之前,法院在案件立案过程中总是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或多或少地存在“生、冷、硬、推”的现象。

立案难,既有外部原因,又有法院自身的问题。为此,我们不等不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通过改进自身工作逐步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

1.认真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法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真正做到司法为民,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每一个方面都内涵丰富,值得每一个法官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只有这样,法官在面临人民群众诉讼立案的时候,才不会只考虑自己的困难、得失。解决立案难的时候,才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办法总比困难多。

2.改革不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评价机制。案件立案难的形成,部分原因是由于法院系统现存的一些不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所致。法院系统目标考核中的有关指标的设定存在不合理性成分,导致立案法官在立案审查的过程中过多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因素,立案中甚至出现了审查不应属于立案审查的问题,使得立案越发困难。比如信访评估机制就导致某些法院对一些可能有上访苗头且通过诉讼途径不能较好化解矛盾的案件、可立可不立的案件,未予立案。

3.重视立案法官的配置,加强对立案法官的培训培养工作,努力提高立案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学修养和业务水平

立案庭作为法院的“为民司法之窗,文明司法之窗,和谐司法之窗”,既是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纠纷的重要场所,又是人民法院了解社情民意、服务涉诉群众、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为此,我们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法官配置到立案庭并加强对立案法官的培训工作。这样,在遇到群众前来立案或者进行咨询的时候,才能保证分清法院的主管与管辖,杜绝收来不该收的案子,确保该收的案子一个不漏。同时,面对错综复杂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能准确指导诉讼,让老百姓少跑冤枉路。

4.增强立案法官的程序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合理合法地疏导群众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明确规定,法院在对民事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起诉只要达到以下4个条件,法院就应当予以立案: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但很多法院在立案时,提前介入,出现了实质审查,把很多立案法官自认为不应当立案的民事案件挡在了法院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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