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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标准化要求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建建〔1999〕19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1总则

1.0.1为了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实现企业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为管理目标

1.0.3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本规定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1.0.4积极推广使用《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中的施工安全技术及设备。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采用已淘汰的施工安全技术和设备。

1.0.5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当本规定高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时,以本规定为准。2安全管理2.1一般规定

2.1.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1.2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专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1.4在建筑施工企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职务,应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1.5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佩戴身份识别标识牌,注明工作单位、姓名、岗位、编号等基本信息

2.1.6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台帐,及时、全面、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2.2安全生产责任制

2.2.1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类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装订成册,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挂墙。

2.2.2建筑施工企业和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总包和分包单位、项目部和班组之间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2.2.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对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实行考核和奖惩,考核必须有书面记录。企业对项目部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项目部对班组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

2.2.4建筑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施工现场工程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房屋建筑工程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4人,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配备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人及以上的,应按专业设置,并组成安全管理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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