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和消灭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37号令》的规定,特制定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法定传染病分类(甲、乙、丙)和疫情报告时限与疫情报告程序。
二、各级医务人员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报告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疫情报告工作,疫情发生时,责任报告人应立即通知预防保健科→区cdc→市cdc→省cdc→国家cdc,逐级报告。
四、责任报告人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于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性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五、责任疫情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入单位保留三年。疫情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报告卡片要填写清楚、完整无误,对疑似病例也应报告,并及时订正卡片。对查出的漏报病例,也应及时补报。
六、疫情报告员每日对全员传染病卡片进行收集、查对,网络直报后并作登记,并及时传送本(区)市cdc或国家c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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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
第二篇: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管理制度传染病疫情管理制度
1、疫情管理人员定时收集传染病卡片并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卡片或填写不规范的卡片要及时向填写人员查询、核对,准确无误后及时将疫情信息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登记。
2、对已报告的传染病卡片当诊断变更、死亡或误报时要及时做出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
3、定期对已上报的传染病卡片进行查重,对重卡进行剔除。
4、发现本年度内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补报。
5、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的疾病暴发、少见传染病和本地已消除的传染病的报告信息,立即上报院领导和当地疾病控制机构,经疾病控制机构确认后,按照法定时限通过网络报告信息。
6、疫情分析资料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使主管领导及时掌握动态。
7、传染病报告记录资料要保存3年,网络直报的疫情信息和相关资料定期导出,制成电子文档双重备份。
8、传染病疫情管理相关资料分类归档保存。
9、对疫情信息资料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提高报告的效率和质量,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本院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本院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2、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按要求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通知疫情报告人员。
3、报告病种: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
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
流行性乙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
梅毒、钩端螺旋体病
血吸虫病
疟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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