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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查处违章建筑的责任主体 依法清理违章建筑的建议

为促进园区经济发展,巩固清理整治私搭乱建成果,建立拆违工作长效机制,使预防和清理违章建筑的工作主体合法、权责明晰、运行有效,根据园区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一、法律依据

目前,清理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法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只是规章,效力上均弱于法律;且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只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不适用农村和尚未建成的规划区。

二、执法主体

1、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主体是城乡规划部门,目前,市级有丹东市城乡规划局,园区有规划分局;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即园区内的浪头外镇、安民镇均可作为执法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章建筑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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