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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促进招商引资支持经济转型发展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工业立区”战略,紧抓“招商引资生命线”,提升新会投资吸引力,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新会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新会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没有纳入统计失信名单的企业或机构,以及协助新会区引入投资项目并落地建设的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三产(现代服务业)扶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项目(企业)。

若被扶持企业(项目)、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补助)资金。

二、扶持措施

(一)招商引资引荐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二产项目和科技孵化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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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给予奖励。

1.项目引荐奖。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仅提供招商信息,但未具体参与项目洽谈,由我区相关单位跟踪落户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奖励(税前,下同),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2.项目参与奖。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提供项目信息并具体跟踪、参与项目的联系与洽谈,对项目落户我区发挥重要作用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计算给予奖励。二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5亿元(含最低数,不含最高数,下同)的,按4‰奖励;5—10亿元的,按4.5‰奖励;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5—5亿元的,按4‰奖励;5—10亿元的,按4.5‰奖励;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现代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3—2亿元的,按4‰奖励;2—10亿元的,按4.5‰奖励;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3.引入总部企业加奖。经我区认定的新会区总部企业,对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总部企业引入后的2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的,再给予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30万元奖励。

4.引入名企加奖。引入央企、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企业),在上述第

1、第2款奖励标准基础上,对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增加2个千分点奖励

以上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分两期兑现:项目完成购—2—

地、立项、报建、动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实际数的0.5%兑付首期奖励;项目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最终入库数兑付剩余奖励。若项目分期购地、分期投产,则按照项目实际购地和每期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奖励。

(本条奖励由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二)新项目落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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