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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与问题--评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杨立新)

第一篇:进展与问题--评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杨立新)进展与问题

——评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03-2-17

2002年12月23日,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开始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其中第八编就是“侵权责任法”。现就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编(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体例和基本内容等问题,作如下评论。

一、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基本内容

(一)侵权责任法的体例

从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的内容观察,其体例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侵权责任法单独成编,与物权法、合同法和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处于同等地位。这表明,立法机关承认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的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一点,是最近十多年以来侵权行为法发展和探索的结果。事实上,在中国的现实社会中,侵权行为法的作用是极为重要的,需要有一个独立发展的空间。

第二,侵权责任法编的位置放在物权法、债权法以及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之后,实际上是放在财产法和人法之后,作为最后的权利保障法的地位规定。在我看来,民法典就是一部人法,它通过赋予民事主体权利、规定行使权利的规则和规定权利保护这三个途径实现对人的规制,对人的权利的规制,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侵权行为法的基本作用,就是第三个部分的作用,就是保护权利的法律。现在,民法典草案将侵权责任法置于这些民事权利规定之后,其地位就显示了它的权利保护法的地位。

第三,将侵权行为法称之为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法,在各国也称作不法行为法、损害赔偿法、非合同产生之债法,不一而足。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在《民法通则》规定在民事责任之中,而不是规定在债法当中。但是在学理上,还是称之为侵权行为法或者侵权法。民法典草案将其称为侵权责任法,还是沿袭《民法通则》的体例。

第四,侵权责任法编总共10章,68个条文,从条文和文字上,都是较为丰富的。其中变化的主要部分,是丰富了特殊侵权行为法,该编用了大量的篇幅(第四章至第九章)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以及责任的特殊形式。从篇幅上说,全编的内容比《民法通则》侵权责任的条文增加了一倍以上,内容较为丰富。其中10章的名称和条文数是:第一章一般规定,7条。第二章损害赔偿,13条。第三章抗辩事由,4条。第四章机动车肇事责任,6条。第五章环境污染责任,4条。第六章产品责任,6条。第七章高度危险作业责任,12条。第八章动物致人损害责任,2条。第九章物件致人损害责任,6条。第十章有关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8条。总计68条。

(二)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内容

侵权责任法各章的基本内容是:

第一章一般规定,共分六项内容。一是关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规定了两个条文,其中第一条还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二是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只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没有规定其他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内容三是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四是规定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其中规定了因果关系推定五是规定死者侵权损害赔偿权的保护,规定了第一顺序的保护人和第二顺序的保护人六是规定其他法律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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