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展与问题--评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杨立新)
第一篇:进展与问题--评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杨立新)进展与问题
——评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03-2-17
2002年12月23日,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开始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其中第八编就是“侵权责任法”。现就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编(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体例和基本内容等问题,作如下评论。
一、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基本内容
(一)侵权责任法的体例
从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的内容观察,其体例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侵权责任法单独成编,与物权法、合同法和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处于同等地位。这表明,立法机关承认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的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一点,是最近十多年以来侵权行为法发展和探索的结果。事实上,在中国的现实社会中,侵权行为法的作用是极为重要的,需要有一个独立发展的空间。
第二,侵权责任法编的位置放在物权法、债权法以及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之后,实际上是放在财产法和人法之后,作为最后的权利保障法的地位规定。在我看来,民法典就是一部人法,它通过赋予民事主体权利、规定行使权利的规则和规定权利保护这三个途径实现对人的规制,对人的权利的规制,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侵权行为法的基本作用,就是第三个部分的作用,就是保护权利的法律。现在,民法典草案将侵权责任法置于这些民事权利规定之后,其地位就显示了它的权利保护法的地位。
第三,将侵权行为法称之为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法,在各国也称作不法行为法、损害赔偿法、非合同产生之债法,不一而足。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在《民法通则》规定在民事责任之中,而不是规定在债法当中。但是在学理上,还是称之为侵权行为法或者侵权法。民法典草案将其称为侵权责任法,还是沿袭《民法通则》的体例。
第四,侵权责任法编总共10章,68个条文,从条文和文字上,都是较为丰富的。其中变化的主要部分,是丰富了特殊侵权行为法,该编用了大量的篇幅(第四章至第九章)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以及责任的特殊形式。从篇幅上说,全编的内容比《民法通则》侵权责任的条文增加了一倍以上,内容较为丰富。其中10章的名称和条文数是:第一章一般规定,7条。第二章损害赔偿,13条。第三章抗辩事由,4条。第四章机动车肇事责任,6条。第五章环境污染责任,4条。第六章产品责任,6条。第七章高度危险作业责任,12条。第八章动物致人损害责任,2条。第九章物件致人损害责任,6条。第十章有关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8条。总计68条。
(二)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内容
侵权责任法各章的基本内容是:
第一章一般规定,共分六项内容。一是关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规定了两个条文,其中第一条还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二是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只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没有规定其他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内容。三是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四是规定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其中规定了因果关系推定。五是规定死者侵权损害赔偿权的保护,规定了第一顺序的保护人和第二顺序的保护人。六是规定其他法律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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