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管理办法[小编整理]
第一篇:临时用工管理办法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临时用工管理的办法
为加强临时用工管理,维护临时用工人员的基本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管理
1、按照“确实需要、不浪费人力资源”的原则聘用临时用工人员。
2、凡需招聘临时用工人员的科室,须书面提交用人申请,陈述用工岗位、用工数量、用工期限、用工理由等,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再报局党组会研究解决。
3、局办公室为临时用工人员的招聘和人事管理科室,依据局党组决定,主持用人招录工作,办理用人招录有关手续。
4、用工科室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临时用工人员的在岗日常考勤、安全教育、劳动保护等管理工作。
二、招聘条件
1、首先具备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乱纪前科劣迹等条件。
2、年龄满18周岁以上,男职工不超过60周岁,女职工不超过50周岁;特殊工作岗位用工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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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必须写出个人健康安全自负保证书,并有家属或子女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聘用。
3、文化程度应与从事的岗位相适应;应聘技术岗位的,需持有专业技术学习证明和上岗证书。
4、持有本人身份证。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癫痫、精神性疾病,无严重高血压、高血脂、心脏病等心脑血管性疾病;持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三、招聘程序
1、根据岗位需要,局领导、办公室及用工科室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
2、被确定录用的临时工,由用人科室负责填报《临汾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临时工录用审批表》,报办公室履行录用手续。
3、被录用的临时工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近照一张、健康证明、学历证书等个人资料,到局办公室建档备案。
4、管理局与录用临时工签署《劳动用工合同》,合同书一年一签。
5、办公室将录用报到临时工移交使用科室管理。
四、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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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岗培训。各岗位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由用工科室负责进行上岗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工种相关要求和技能,尽快适应和投入工作。
2、试用管理。对录用的临时工,原则上带薪试用期一般不低于一个月;不带薪试用期一般不低于一周,不超过10天。
3、绩效考核。由各科室对所有临时工进行绩效考核,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办公室;考核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科室临时工的30﹪。
五、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临时工,可予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聘条件的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2、经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3、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迟到、早退、屡教不改或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及调动的。
4、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影响本单位的形象、声誉和工作秩序,甚至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
5、因病不宜从事原来工作,也无法调整其他岗位工作的。
6、连续请事(病)假超过15天以上(因工负伤除外)。
7、连续旷工两天,一月内累计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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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或拘留的。
六、工资待遇
1、工资结构。临时工工资由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考核工资、特殊岗位补贴等四部分组成。
2、发放标准:
(1)基础工资:实行日工资核算,标准为每天15元。(2)工龄工资:从录用之日起按年计算,5年以下工龄工资按每年1元计算;5年--10年工龄工资按每年2元计算;11年--15年工龄工资按每年3元计算;16年--20年工龄工资按每年5元计算。
(3)绩效工资。各科室对临时工出勤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每天一考核,每月一总评;每月绩效工资标准最高限为100元,优秀等次100元,良好等次80元,合格等次70元,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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