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2009年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我校临时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无锡市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临时用工的含义
临时用工是指学校各单位(含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因工作需要所使用的各类临时性、辅助性人员。按用工岗位分为三类,一类为学校后勤保障岗位临时用工,二类为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临时用工,三类为学校其他各单位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工勤岗位临时用工。不含江大校办〔2009〕1号文规定的人事代理和劳务(人才)派遣的各类人员。
二、用工方式
学校所有临时用工均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一类、三类临时用工由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二类临时用工由用工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直接与各用工单位拟使用的临时工订立劳动合同,各用工单位与临时工签订岗位协议、明确岗位职责。
学校任何单位(含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及个人不能以任何其它方式临时用工。
三、用工计划及招聘
(一)根据我校“精简、高效”的编制管理原则,各单位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使用临时工。一类临时用工的编制方案,由后勤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订,报学校审定后执行;二类临时用工的数量由用工单位自主确定,同时报学校资产管理经营主管部门备案;三类临时用工的总量须严格控制在学校核定的编制范围以内,确需增加临时用工的,应先向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二)临时工的招聘应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经批准同意使用临时工的岗位应优先安排校内待岗人员和各级地方政府下达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无充分理由拒不接受以上人员的,学校将扣除相应的临时用工指标。一类临时用工的招聘方案和招聘结果须及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二类临时用工的招聘方案和招聘结果须及时报学校资产管理经营主管部门,并由学校资产管理经营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三类临时用工的招聘方案及招聘结果须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四、用工待遇
(一)临时工的工资由承担工资的用工单位与临时工协商确定,工资不得低于无锡市劳动部门出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临时用工的工资待遇方案须及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二类临时用工的工资待遇方案须及时报学校资产管理经营主管部门,并由学校资产管理经营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三类临时用工的工资待遇方案须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二)用工单位须按无锡市有关规定为临时用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金。
五、用工管理
(一)用工单位每年须制定年度用工计划,明确用工岗位和岗位职责,并报学校审批。
(二)根据“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负责所使用临时工的日常管理,负责对其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教育。
(三)用工单位负责建立临时工花名册,定期按要求采集在岗临时工信息报学校人事处。
(四)用工单位须建立临时用工储备金制度,储备金的计算口径为用工单位每年支付临时工工资总额的10%。储备金主要用于临时工工伤、解聘后的经济补偿等方面。
(五)一类临时用工的劳务派遣公司由学校确定,后勤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的劳务派遣手续,与劳务派遣公司结算临时工工资、社会保险金和管理费等费用;二类临时用工由用工单位自主确定劳务派遣公司并办理劳务派遣手续和费用结算工作;三类临时用工的劳务派遣手续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办理,并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结算相关费用,各用工单位应提前六个月将所承担临时工的工资、社会保险金、用工储备金及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划入学校专项经费本。
(未完,全文共6284字,当前显示148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