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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东省中小学校园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二朱曹小学

山东省中小学校园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提高校园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校园园林绿化的任务是。提高绿化覆盖率,逐步达到50%以上,可绿化用地全部绿化;提高绿化水平,逐步实现校园园林化。

第三条校园园林绿化要遵循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宗旨,坚持实用、经济、美观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积极开辟绿化用地,努力提高绿地率。新建学校必须留足绿化用地,绿化用地率不得低于35%。第五条学校要编制校园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校园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方案须经过可行性论证。村办学校的校园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由乡镇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城镇学校、农村中学及中心小学校园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规划设计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校园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与校园文化建设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建筑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充分发挥园林植物的降温、滞尘、减噪、杀菌、增加空气潮湿度等生态功能,体现教育特色和地方特色,突出个性化特点。

校园内提倡建设开放型绿地,增加师生活动空间。

校园内应尽可能栽植冠大荫浓的落叶乔木、草坪和攀援植物,做到黄土不露天。

校园经济要服从校园园林绿化规划,教学区内不得种植农作物和蔬菜。

第七条绿化工程的施工,提倡师生参与义务劳动。学校难以承担的工程项目应公开招标。施工过程中,学校要严把质量关。工程竣工后,应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组织验收,审查工程决算。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绿化养护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城镇学校、农村中学及中心小学的校园绿化养护管理应达到一级标准,其他学校应达到二级标准。

第九条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校园绿化档案。对胸径15厘米以上的树木,应统一编号,登记造册。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学校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校园内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确因建设或更新需要砍伐的,应按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学校活动,省教委、省建委定期组织评选“山东省园林化学校”。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园林化学校标准和评选办法。第十二条对在校园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绿化工作差,养护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校园园林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接受当地建设部门的业务指导,实行目标责任制,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绿化经费,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积极推广新经验和先进技术。第十四条本办法也适用于中等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山东省中小学校园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中小学校园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提高校园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校园园林绿化的任务是。提高绿化覆盖率,逐步达到50%以上,可绿化用地全部绿化;提高绿化水平,逐步实现校园园林化。

第三条校园园林绿化要遵循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宗旨,坚持实用、经济、美观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积极开辟绿化用地,努力提高绿地率。新建学校必须留足绿化用地,绿化用地率不得低于35%。

第五条学校要编制校园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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