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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党支部书记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带头遵守、严格执行本规定,依法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对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接受乡党委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的代管工作。第五条乡农业经营管理站是本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平调或以其它方式非法占用。

第二章村集体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村集体向单位和农户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市农经办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在收到现金后3日内上交乡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第九条严格执行帐、款分管,由村财会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款和票据。第十条村集体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开户,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代管的本村资金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户,村集体资金的存入、支取要到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村集体存款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购买的有价证券、股票等由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并纳入帐内核算,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情况。

第十二条村集体内部往来、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死帐,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经管站审核后进行帐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村集体资金收支实行定期报帐,按照乡统一规定日期报账。村每月发生的资金收支必须当月报帐,严禁跨月份报

帐。村干部,财务经手人为村集体办理收款或支取资金,收支业务办结后,3天内与村财会人员结算,严禁非财会人员长时间把钱把票。每月结帐后,将本村月份科目余额表及公开榜每月十五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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