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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深化教育内部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化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按照“明确各级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市和乡(镇)政府应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和逐年增长。市政府负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师国标工资、省标补贴、地方津贴、年度考核奖,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年终生活补助及定额公用经费,乡(镇)政府继续负担除市政府负担的工资性支出及定额公用经费以外的其他教育支出。

第五条规范农村中小学及市属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局在财政结算中心增设教育经费结算办公室,负责市属及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集中支付,市教育局委派专人参与教育经费的结算管理。对教育经费实行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财政管理机构三位一体的监督、审核制度。

第六条市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检查监督,依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乡(镇)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八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和乡(镇)政府预算安排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上级部门的专项补助和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

第九条市和乡(镇)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苏发〔2005〕15号)和泰州市委《关于建设教育强市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泰发[2005]17号)执行。

第十条乡(镇)政府应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自愿捐资助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资助学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十二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和完成其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支出,具体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需的支出,主要包括校舍购建费、校舍维修改造费等。

第十三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绩效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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