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
5.1.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1.2职责
5.1.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的要求;
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
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组织建立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3工作要求
5.1.3.1卫生许可证发放
(1)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下列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商场(店)、书店;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2)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和变更
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核一次,经审核、监测合格的,加盖“审核章”;
对变更单位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公共场所,经审核合格的,变更卫生许可证。
5.1.3.2许可要求
(1)
公共场所许可通用要求
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附近无污染源,通风日照良好;
1
内部布局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
二次供水系统符合卫生要求;
具有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应满足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经监测符合卫生标准;
(2)各类公共场所许可要求a、
旅店业
设置清洗消毒专间,配置专用清洗消毒工具;
客房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良好;
旅店上、下水的设置及安装合理;
锅炉、通风机、制冷机等房间的设置消烟、除尘、消音、防震设施。
b、
文化娱乐场所
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
禁烟场所宜设置吸烟专间;c、
公共浴室
浴室需具备相应的更衣、淋浴等辅助房间;
地面防滑、防渗;
桑拿浴室必须配备浴池水净化消毒设施;
浴室必须设置通风换气装置;d、
游泳场(馆)
平面流程布局合理,保证游客按照更衣室、厕所、淋浴室、游泳池的先后次序进入游泳池;
必须设置淋浴装置和强制性浸脚消毒池;
必须设置池水净化消毒设备;
游泳池边设置防污水流设施;e、
体育馆
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f、
美容理发店
具有毛巾、刀具、胡刷洗涤消毒设施;
烫发间设置单独排气设备;
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g、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馆内禁止吸烟;
图书馆阅览室禁止复印;
具备良好的采光照明;h、
公共交通
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2
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
禁烟场所宜设置吸烟专间;
5.1.3.3卫生许可文书
在进行卫生许可审核的同时,制作相关的卫生许可文书。
5.1.4评价与考核5.1.4.1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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