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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旧收入准则差异

1、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合二为一新收入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4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及2016年发布的《对的澄清》保持了趋同。将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统一,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

2、收入的确认标准发生转变

收入的确认标准由现行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转变成“企业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客户取得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在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客户取得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并对确定控制权时应考虑的因素进行了明确,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3、新准则的收入确认与收入合同的关联性更强

(1)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满足收入合同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2)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收入合同条件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收入合同条件时按照收入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不符合收入合同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4、新准则对合同变更的收入确认给出了详细的规定

(1)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变更不属于第(1)条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1)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5、引入了“履约义务”和“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概念

新准则对单项履约义务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要求。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对履约义务和可明确区分商品也进行了定义,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更有据可循。

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6、新收入准则就收入确认时间提供了具体指引通过区分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还是某一时点履行,来映射收入是在某一时段内确认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对于履约进度和不能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例外规定与现行收入准则中的完工百分比法有异曲同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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