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伤鉴定
发布文号:苏劳鉴2号
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省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劳动鉴定工作,根据《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规则》,特制定《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试行,江苏省工伤鉴定。
2000年2月22日
附: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试行)
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准确作出劳动鉴定结论,现就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申报
(一)劳动鉴定申报对象范围: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2.工伤与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3.同级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伤认定前委托对现有伤残情与受伤事件关系的确定;
4.工伤职工超过12个月以上的工伤医疗期的确定以及工伤医疗期满后或者旧伤复发仍需治疗的确认;
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6.对本级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查和对下级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重新鉴定;
7.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8.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二)劳动鉴定申报要求:
1.职工在医疗期内治愈或者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方可进行劳动鉴定。
2.工伤职工在具备本款1项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向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前须征询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和工会的意见。伤残职工所在单位不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伤残职工可以在规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具备本款1项条件的,由职工个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征询工会意见后,送达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部、省属单位的鉴定工作由省鉴定委员会负责;其他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其中,县(市)级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向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3.伤残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要求填写《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见附表1),字迹工整、清晰、内容如实、详细,手续完备。
4.劳动鉴定申报需附以下材料:
(1)劳动鉴定申请;
(2)伤残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伤残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结论等材料复印件;
(4)单位确定职工医疗期的证明材料;
(5)因工负伤的工伤认定书或患职业病者的职业病诊断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6)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直系亲属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工伤鉴定《江苏省工伤鉴定》。
二、受理
(一)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鉴定表》及随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予以受理。
(二)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受理的劳动鉴定,按苏价费156号文件规定收取劳动鉴定费。
(三)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根据伤残职工的病伤情况,聘请劳动鉴定医务专家按照临床医学分科进行分类,并在《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花名册》(见附表2)中予以登记。
三、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
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工作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所属各医疗鉴定组负责,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做好工作,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一)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本次被鉴定人员的《花名册》和《鉴定表》及随附材料统一送有关医疗鉴定组,并详细介绍被鉴定人分类情况和各科检查人数,预约具体医疗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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