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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稿]

【实施日期】

2003/07/15【颁布单位】

石政〔2003〕7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石家庄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社区消防建设要按照“基础工作社区化、消防建设社会化”的总要求,大力加强社区消防组织、消防设施、消防教育、防火管理等方面的功能,逐步实现社区消防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第三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履行所辖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督行政职能。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驻社区单位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第八条每个生活小区都应当建立由社区志愿者和社区安全保卫人员等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并开展定期演练。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三)负责社区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督促社区内物业管理单位按要求设置消防宣传板报,配备、维护和保养楼栋内的消防器材

(六)组织、督促和指导建立社区义务消防队

(七)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八)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

(九)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三)负责住宅楼院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维护和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四)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

(五)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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