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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综合办档案管理规定[定稿]

***煤业有限公司综合办档案管理规定

为加强综合办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综合办人员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部门档案,提高职工的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分管领导签字后,送交综合办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管理,并填写《***煤业有限公司档案交接登记表》(见附表一),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三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归档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四条

综合办根据档案保管期限,划分档案密级。第五条

综合办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

综合办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

第七条

综合办应积极做好档案的提高利用工作,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第八条

档案原则上不能外借,若需借出者,应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借阅者需填写《***煤业有限公司档案借阅登记表》(见附表二)。若借阅重要文件,需经董事长批准。

借出后要自觉遵守借阅时间,按期归还。借用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要保证档案的安全与保密。不得擅自转借、涂改、勾划、增删、裁剪、拆散、翻印或转借。

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要当面检查,清点无误后,注销外借手续,若发现对档案有损坏或泄密者,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20日起施行。本科室档案工作规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附件:表一《***煤业有限公司档案交接登记表》

表二《***煤业有限公司档案借阅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第二篇: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政法字[2000]第48号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2月28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形成并

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档案

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工作进行规划和协调。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检查。

第四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

档案。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形成的全部档案应由本机构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禁止不归

档和私人占有档案。

第二章档案的构成和归档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档案主要由煤矿安全基础性文件、安全监察日常文件、安全检查文

件、行政处罚文件、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文件组成:

(一)煤矿安全基础性文件,包括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矿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

件、矿井安全基本情况、灾害情况、历年事故情况、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相关资

料、事故隐患、灾害处理应急计划等;

(二)安全监察日常文件资料,包括煤矿安全监察立法相关资料、有关批示、各类文


(未完,全文共15612字,当前显示149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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