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村煤矿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矿劳动用工管理,优化用工结构,降低用工成本,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招聘范围及招聘条件
1、招聘范围。临时用工指我矿自行招录的季节性、临时性的,非劳务派遣性质的用工人员。临时用工主要适用于后勤服务岗位及其他非生产性、非管理性的地面岗位。
2、招聘条件。年龄在18—45岁,男女不限,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二、招聘程序
矿临时用工招聘必须在劳动定员的限定范围内进行,不得超定员招用临时工。临时工的招录由企管科统一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由用人单位根据定岗定员编制和人员流失情况向企管科提交人员需求计划,经审核在定员范围内的人员需求由企管科开展相应招聘工作。
(2)因工作或岗位变动确需超定员招用临时用工的,人员需求计划需经矿长审核同意。
(3)符合招聘条件的临时工,报名时应填写《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应的有效证件,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正式录用。
(4)临时用工招录后应进行7至15天的试用,试用合格后方可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协议文本见附件1。
三、劳动关系及档案管理
(1)临时用工人员以签订短期劳动协议为主,协议期限不得超过1年。协议到期后视我矿人员需求状况和具体人员的工作表现决定是否续签。
(2)企管科需建立专门的临时工劳动协议台账,对临时工劳动协议及用工信息进行归档管理。
四、临时工的工资待遇及福利
1、按所从事的岗位确定临时工的月工资档次,月最低工资不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单位对临时人员进行年终考核,达到标准的,可以留用,合同期满可续签劳动合同。
3、临时可自行缴纳医保、社保的,其缴纳费用由工资形式支付给临时人员。
五、临时人员的辞退和续订劳动合同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临时人员,可予以辞退。
1、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及调动的。
2、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3、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内累计30天的。
4、请事(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因公负伤除外)。
5、因病不宜从事原来工作,调整其它工作岗位又不胜任或不
服从安排,或者没有其它岗位可调整的。
(二)临时人员本人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聘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申请,到企管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岗。
(三)临时人员续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前30天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合同的,重新签订《临时人员协议书》。否则,终止劳动合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第二篇:常村煤矿临时用工管理办法常村煤矿招工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矿劳动用工管理,优化用工结构,降低用工成本,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招聘范围及招聘条件
1、招聘范围。临时用工指我矿自行招录的季节性、临时性的,非劳务派遣性质的用工人员。临时用工主要适用于后勤服务岗位及其他非生产性、非管理性的地面岗位。
2、招聘条件。年龄在18—45岁,男女不限,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二、招聘程序
矿用工招聘必须在劳动定员的限定范围内进行,不得超定员招用。招录工作由企管科统一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由用人单位根据定岗定员编制和人员流失情况向企管科提交人员需求计划,经审核在定员范围内的人员需求由企管科开展相应招聘工作。
(2)因工作或岗位变动确需超定员招用临时用工的,人员需求计划需经矿长审核同意。
(3)符合招聘条件的临时工,报名时应填写《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应的有效证件,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正式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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