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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范文

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人社发〔2011〕15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11〕73号),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中市财政局制定了《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工作,根据《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巴府办发〔2011〕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参保缴费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在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第二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所属用人单位(个人)提交的参保资料,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条

职工参保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一)用人单位初次申请参保应提供的资料:

1、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关证件;

2、劳动合同用工备案登记表;

3、职工本人二代身份证和二代身份证标准照片的电子文档,退休人员还应提供退休文件

(二)个人初次申请参保应提供的资料:

1、个人参保申请;

2、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本人二代身份证标准照片的电子文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个人)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及时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一)用人单位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转让、终止等变化情况的;

(二)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或调入、调出、退休、出境、死亡等情况的;

(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银行账户发生变化的;

(四)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年龄变更的,应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其参保缴费情况予以清算

第五条用人单位(个人)应逐年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续保,申请续保时间为次年一季度内。

第六条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一)参保人员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不得低于20年。参保人员在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的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二)国有(集体)改制、关闭破产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其中,改制、关闭破产或机构改革分流时的“4050”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为10年

(三)国有(集体)改制、关闭破产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自政府批准改制、机构改革分流、关闭和宣告破产之日起,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续保的,从2002年11月起建立医疗保险关系,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年限计算连续缴费年限。

(四)按《管理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从参保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止,连续缴费年限低于20年的,在初次参保时,应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医疗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以申报参保时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7%的增长系数逐年递增,按4.5%的比例计算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年限不建立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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