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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大1993年《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可以与县城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规划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为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五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第六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采用政府组织、专家指导、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国土、交通、环保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与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相协调,规划期限近期为3至5年,远期为20年。

第九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镇,包括县城人民政府驻地镇、建制镇、乡集镇、独立工矿区(点)。

本办法所称的村,指城市规划(建成)区外,按行政建制设立的村、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二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第十二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和审查、审批:

(一)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二)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当提请市、州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县级人民政府要充分汲取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专家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包括村民代表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于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附件。

(四)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具备县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提供。

第十四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五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调整,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报告,经审查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程序组织调整。

第三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六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省域、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要求;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十七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突出以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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