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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

第一篇:安徽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安徽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副部级和副厅级事业单位部分管理人员岗位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其中,聘用在副厅级事业单位正职岗位的管理人员,其岗位工资标准在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基础上提高150元;聘用在副厅级事业单位副职岗位的管理人员,其岗位工资标准在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上提高120元。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4)。具体办法是,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以国家统一规定的绩效工资减少额度为基数,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减少;专业技术人员绩效工资减少额度,按各职务层次最低岗位等级减少额度,原则上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减少,低于国家规定的减少额度差额部分,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减。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在提高上述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的同时,绩效工资相应减少,具体按其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应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予以扣减。

(二)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和熟练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

1.技术工人。招工前为普通初中、高中毕业生学徒期待遇:第一年每月1160元,第二年每月1180元。招工前具有技校、职业高中(含中专,下同)以上学历毕业生学徒期待遇: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每月1210元;大专毕业生,每月128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月1340元。)2.普通工人。普通工人熟练期待遇:招工前为普通初中、高中毕业生,每月1160元;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大专毕业生,每月124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月1280元。在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的同时,绩效工资相应减少,具体按其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应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予以扣减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未完,全文共5371字,当前显示14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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