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纪要参考
(参考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专业合作社于年月日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出席本次大会的成员代表共名,代表本社成员总数的%,作出的决议占本社所有成员表决权的%,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本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为
。
2.同意本专业合作社住所变更为。
3.同意本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变更为。
4.同意本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变更为。。
5.同意免去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同意选举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
6.……
7.同意就上述变更修改本专业合作社章程相关条款。【注:逐项列明决议事项,删除不涉及的事项】
成员代表:(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
明
1.本范本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变更登记。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3.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其代表的表决权数应当超过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半数;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的,其代表的表决权数应当超过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4.成员代表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成员代表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的,由单位盖公章。
5.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7.要求用a4纸打印。
第二篇: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济南南湖龙居茶业专业合作社
成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成员行使民主权利,有利于管理本社的事务,发展壮大济南茶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济南南湖龙居茶业专业合作社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济南南湖龙居茶业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本社实行民主办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成员代表大会由成员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全体成员负责,接受成员监督。成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任届期满后应及时进行换届。
第四条成员代表由成员选举产生,代表名额50名,并张榜公布。成员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及时补选。
第五条成员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关心集体,作风正派;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议事能力;密切联系成员群众,听取、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成员群众的正当权益;认真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成员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六条成员代表在合作社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有权监督理事会、监事会工作,参予重大经济问题决策。
第七条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联名,可以向成员代表大会提议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八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
3、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4、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5、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7、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8、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未完,全文共6365字,当前显示147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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