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篇: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试行)附件2: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的管理,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学科体系发展,满足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科学决策和开展规范化管理与优质服务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卫生部《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为实行科学管理和开展优质服务,掌握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评价妇幼保健和临床诊疗工作开展情况而组织开展的各项信息管理工作,是妇幼保健机构常规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按业务管理内容和范围划分,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包括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和医院信息管理等两个主要方面。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是对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在组织管理、工作内容、资源配置、制度建设、考核评估等方面提出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各级各类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第四条本规范内容不包括信息工作中关于数据搜集、整理、分析、上报、反馈等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的规范化要求以及信息系统标准等,相关要求参照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五条医院信息管理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开展以服务对象信息、临床诊疗信息、药品信息、后勤物资信息、病案统计信息、财务信息、医保结算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院内信息管理及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主要围绕医院管理层、医护人员和就诊服务对象三方,实现辅助科学决策、提高内部效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加强过程监管的医院管理目标。具体管理要求参照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不列入本规范内容。
第六条
各地可在本规范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妇幼保健机构院(所)长直接负责管理。妇幼保健机构内设置信息中心(科),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可下设二级科室,实行分工协作。
第八条
信息中心(科)是兼具信息化建设管理、信息服务和综合协调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各项群体保健与临床诊疗信息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信息数据的搜集、整理、分析、上报和反馈以及信息化建设等任务,保证信息资源统一规划和共享,实行信息归口管理。
第九条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中与妇女、儿童健康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分析、反馈和监督管理,以及相关信息化建设。
(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妇幼卫生相关数据与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质控、上报和日常管理,是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基础单位。
(三)县(区)、市(地)、省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实行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及相关个案信息的逐级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共享。各级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向下逐级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妇幼保健机构应指导辖区内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的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和保存各类业务数据与信息的原始记录,做好妇幼卫生信息搜集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条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工作任务主要是:
(一)开展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以及质量控制等信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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