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煤矿春节后和两会期间安全检查的通知 (1)[1]
第一篇:关于开展煤矿春节后和两会期间安全检查的通知(1)[1]乌煤安〔2014〕3号
关于开展煤矿春季和全国
“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旗、区煤炭局,各煤矿企业:
按照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春季和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要求,为切实抓好春节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乌海煤监分局和辖区盟市煤炭局决定开展春季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企业深入自查和旗区煤炭局复工复产验收检查的基础上,对复工复产煤矿进行重点检查,对停工停产煤矿进行巡查,认真查找和解决安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推动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未经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内容
(一)重点检查旗、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
9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情况;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情况。
(二)检查旗区煤炭局是否按照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的有关规定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组织验收,并严格执行验收程序和各项验收考核标准。对没有按照规定程序验收、擅自复产复工的煤矿,是否责令停产,重新组织验收。对不具备复产复工条件的煤矿,是否责令整顿。在验收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跟踪督促落实整改。
(三)煤矿企业在复工复产前,是否制定复工复产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全面彻底的安全大检查,深入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不留漏洞。
(四)煤矿企业是否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制定2014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职工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做到培训时间新工人不少于72学时,
2老工人不少于24学时,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
(五)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相关文件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层层签订矿长与队长、队长与班组长、班组长与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状;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并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六)矿井是否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章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并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七)矿井采掘工作面巷道支护状况是否符合要求,《采掘作业规程》是否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修改补充,审批手续是否完整,贯彻记录是否本人签字;进行复工前检修、维护是否制定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贯彻执行;顶板管理是否严格标准,规范达标。
(八)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可靠,主扇是否正常运转,通风上山是否保持畅通;矿井是否有两个安全出口;临时停工地点是否设置栅栏警牌;废巷是否密闭;是否存在无风、微风作业,局扇位置放置是否合理;是否严格落实瓦斯检查“三对口”工作,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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