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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法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地方税收减免税的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正确地执行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的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分级、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五条减免税管理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核与审批、监督与管理、统计与核算、档案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减免税的具体项目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项目表》(附件1)所列项目选择确定。

第七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审批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八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九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需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由市局审批。

除上述明确审批机关之外的减免税项目均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第十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的方法核定。

第十一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二条纳税人对有关减免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减免税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应当填写《减免税申请书》(附件2),申请书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免费索取或从市局网站(www.xiexiebang.com)下载。

第十五条纳税人在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同时,还应按照规定,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报送相应的书面资料(见附件1),并填写《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附件3)。

第十六条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审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审批机关为市局的,受理部门为减免税项目的主管处室。纳税人同时提出两个以上税种的减免税申请的,以其申请减免税种排序在先的分管处室为受理处室。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但审批机关为市局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减免税申请的有关资料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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